五、 本校學生定期學習評量之紙筆測驗每學期實施二次為原則;其實施日期由教務處擬定,經課程發展委員會校務會議通過後列入行事曆實施。前項定期評量之紙筆測驗,學校應組成命題與審題小組及建立命題與審題機制,以維護評量之合理性、專業性、診斷性、公平性及保密性。
六、 每學期二次定期評量,實施領域分成國語、數學、社會、自然科學、英語等五項領域;其他領域由授課教師依實際情況實施評量,平時評量紙筆測驗之次數,於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中,均應符合紙筆測驗使用頻率最小化精神。
(一) 依據教育部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(111.8.4)有關評量正常化規定,學生成績評量不得於上午第一節課前、課間、中午休息或課後輔導時間辦理。因此調整各科評量時間為40分鐘,以符合法規規定。
(二) 考試科目安排:基於全校作息穩定,考試科目安排如下:
時間 | 第一天 | 第二天 |
第一節 08:40~09:20 |
國語 | 數學 |
第二節 09:30~10:10 |
英文 | 社會 |
第三節 10:30~11:10 |
自然 |
評量彈性調整(作文) ☆視學年需求安排 |
第四節 11:20~12:00 |
評量彈性調整(作文) ☆視學年需求安排 |
十、 學生於領域學習課程定期評量時,因故請假缺考,經學校核准給假者,得於銷假後,由教務處安排補考,其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;但無故缺考者,不得補行評量,缺考領域學習課程定期評量成績以零分計算。
十一、 學生於定期評量期間,因故不能到校上課者,應依規定辦理請假;有關「事假」之請假,學校得視個案情事及影響學生受教權益之程度決定是否准假(依據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請假及出缺勤管理規定)。學校不予准假者,應以曠課論,不得補考,缺考領域學習課程定期評量成績以零分計算。